.
本联营所林笑云律师提案一 制定商事示范法
来源: | 作者:zlflawoffice | 发布时间: 2019-03-15 | 1888 次浏览 | 分享到:
今年两会期间,澳门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中银-力图-方式(横琴)联营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林笑云律师提交关于制定商事示范法的立法建议。

林笑云律师


于2019年2月下旬出台的《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明确了粤港澳大湾区至2022年、甚至2035年的规划发展要领。正如《纲要》所述,大湾区“战略定位”主要针对发展的是大湾区经济。《纲要》的第九章第一节当中指出:“发挥香港、澳门的开放平台与示范作用,支持珠三角九市加快建立与国际高标准投资和贸易规则相适应的制度规则,发挥市场在资源分配中的决定性作用,减少行政干预,加强市场综合监管,形成稳定、公平、透明的一流营商环境。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完善对外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列表管理模式,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强粤港澳司法交流与协作,推动建立共商、共建、共享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为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司法服务和保障,着カ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以“大湾区”的宏观角度来说,虽然粤港澳三地的经济体系及发展程度不同,三地存在差异性,但我们希望通过一系列互补协调的措施将三地“融合”。


中国作为一个法治的国家,为着经济融合发展的目标,法律的配合必不可少。“一国两制、高度自治”为港澳保留了回归前所适用的法律制度,虽然三地的法律体系截然不同,在法律协调方面的确存在困难,但并非不可能。


正如澳门中联办副主任张荣顺于2019年1月22日在澳门举行的“一国两制与改革开放”讲座中说道:“大湾区仍要贯彻‘一国两制’方针,并研究订立规则衔接三地法律,可以通过地方立法或国家立法方式,为大湾区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亦见广东省省长马兴瑞于2019年2月21日在香港举行的《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宣讲会在主题发言中提出广东省在大湾区的六个焦点,其中焦点一:“聚焦规则衔接,深入推进大湾区体制机制创新,推进投资便利化和贸易自由化,加强三地在各领域规则对接“


故此,在法律规则上的衔接应是大湾区发展的重要举措。配合经济发展的目的,我们应着重于规范营商、投资方面的规则,概括来说,是商事规则的协调统一。


徐学鹿教授曾撰文讨论商法的统一,文章提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各区域均有独立的立法权、司法权和终审权,在这种情况下我国要统一商法,只能从商法统一的多样性中选择具有典型性的统一法,即示范法。(…)显然通过示范法科学地统一不同法域的市场交易规则,建立适应一国两制新的市场交易秩序,使不同法域的商人在市场交易中具有更多的可预见性、安全感,减少和避免市场交易的法律纠纷,让CEPA置于稳定的法律秩序中,促进相互之间的市场交易更加紧密,推进不同法域的经济繁荣,从而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徐学鹿教授的前瞻理论,同样为我们今天的大湾区发展带来启示。


通过上述文章,我们已经可以清楚商事规则统一的主要优点在于:统一不同法域的市场交易规则,建立适应“一国两制"新的市场交易秩序,使不同法域的商人在市场交易中具有更多的可预见性、安全感,减少和避免市场交易的法律纠纷。


在具体操作及草拟方面,建议以示范法的形式建立一套属于大湾区的商事规则,尤其是粤港澳三地共同承认之规定。


所以,在立法方面,林笑云律师建议:


  • 统筹现时粤港澳三地一致的交易规则、习惯;

  • 统筹三地法律共同禁止的商业行为;

  • 参考国际商业、投资及贸易规则;

  • 咨询三地立法部门、法律界人士及商界代表;

  • 倾向市场调节及减少行政干预。


在适用示范法方面,建议遵守两个原则:


  • 非强制性原则:在选择是否适用示范法方面根据当事人的意思决定,不强制在大湾区内的商事交易必须遵从;

  • 后补适用原则:一些当事人没有规范的事宜,可以根据当事人意思后补适用示范法。


正如《纲要》当中所述:“发挥香港、澳门的开放平台与示范作用,支持珠三角九市加快建立与国际高标准投资和贸易规则相适应的制度规则",故在制定商事示范法的主要态度方面应保持开放、创新的精神,结合大湾区的现况及发展规划,成为一部具有灵活性、兼容性及前瞻性的法律。若这部法律能取得成功,将具有深远的影响和意义。虽然大湾区的实际范围只包含9个广东省的城市及两个特别行政区,但在法律体系方面的内容是丰富的,有海洋法系,也有大陆法系,有英国基础的,有葡萄牙欧洲基础的,更有根据国情自主立法的。所以,这部商事示范法的适用范围不仅仅可以扩大至全中国、甚至可以辐射至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作为国际示范法的基础。